发布时间:2012-10-13 11:33:09
2012年第148号
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
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***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、《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》和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为方便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办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,切实落实进口商对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,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,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,***质检总局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(以下简称"备案管理系统")。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。
一、备案管理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管理系统,进出口商可通过互联网提交备案信息,办理备案。登录网址为:http://ire.eciq.cn.
二、备案管理系统启用后,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进口食品的境内收货人(以下简称收货人),应当按照《关于发布<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>及<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>的公告》(***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)的相关要求,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办理备案,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。***质检总局对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名单予以公布。自10月1日(以进口食品境外启运时间计)起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报检时,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。
三、备案管理系统启用后,收货人应当按照《关于发布<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>及<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>的公告》(***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)的相关要求,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记录进口和销售信息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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